国务院关于四川国有林区森工调整改革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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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四川国有林区森工调整改革方案的批复
国函〔1986〕191号
1986年12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四川

国有林区森工调整改革方案的批复

 
国函〔1986〕19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国有林区森工调整改革方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你省森工企业面临的问题确实需要解决。根据目前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只能采取综合治理、逐步实施的办法,首先解决明年急需解决的问题。按现行财政体制,地方企业的问题需由地方财政解决。考虑到你省森工绝大部分是林业部属下放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又属于“三线”建设遗留的问题,中央财政可给予必要的补助,但主要还需依靠省里来解决。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逐步调减一部分木材产量。由于一九八七年全国调减森工木材产量一百万立方米的计划,林业部已全部分给东北林区,难以再安排。从一九八八年开始,林业部在全国调减木材产量计划中,每年给你省安排一部分。一九八七年上调的木材可实行新的国家标准,并适当提高上调材价格。具体价格,由国家物价局、林业部商定。省内计划调拨材也应适当放开一部分。

二、一九八七年给你省森工贴息贷款二千万元,用于转移多余的一部分劳力。这笔贷款从国办发〔1986〕75号文件确定给林业部的二亿元森工贴息贷款中列支。

三、一九八七年给你省营林贴息贷款二千万元,用于一部分困难的森工企业转产搞营林。国办发〔1986〕75号文件规定,“七五”期间,从明年起,银行根据信贷资金的可能,再给林业增加一至二亿元贴息贷款。这部分贷款目前尚待落实。为了解决四川的急需,由林业部商中国农业银行,先从这部分贷款中落实二千万元指标给你省。

四、你省提出的几个转产基建项目,可抓紧制定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基建程序,属于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核,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报林业部审核。如具备经济效益好、技术上可行等条件,分别由国家计委、林业部在森工投资中优先安排,纳入基建计划。

五、一九八七年由财政部拨给你省安置多余人员的专项经费一千万元。你省已确定由省财政拿出三千二百万元用于安置多余人员,如有可能应再安排一些。一九八七年先根据这部分财力安置最困难的企业职工,而且要适当降低安置费用,尽可能多安置一些人员。财政部拨的安置经费,由你省统筹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年终向财政部编报决算。

六、关于你省国有林区森工调整改革的方案,请省里按上述资金安排作适当调整,国务院不另行文批复。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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