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增产生猪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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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增产生猪的指示
1955年12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大量增产生猪,是农业生产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对于促进农业增产,增加农民收入,供应城乡肉食,发展出口贸易,支援国家工业化,都有重大的作用。然而,1955年的生猪增产任务没有完成,特别是上半年的生猪头数此1954年同期减少很多。这种情况,同国家和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显然是不相适应的,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1955年生猪减产的原因是:有些地区在1954年遭受水灾,收成不好;有些地区在统购粮食中对猪的饲料注意不够,留量过小,各地有许多可以喂猪的东西,还没有广泛地加以利用;同发展生猪密切相关的一些经济工作和技术工作,也做得较差;等等。其中虽然有的是客观的因素,但是主观努力不够和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的缺点毕竟是重要的原因。

  目前,广大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国各地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正在进入蓬勃发展的高潮,农业生产大发展出高潮也将跟着出现,这是发展生猪的有利条件。1955年绝大部分地区农产丰收,全国粮食总产量此1954年增加了二百四十八亿斤;又执行了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政策,适当降低了粮食统购指标,比1954年少购六十四亿斤商品粮(合原粮约七十五亿斤)。这样一增一减,农民手中就此去年多了三百亿斤以上的粮食,这也是发展生猪的极为有利的条件。秋收以来,许多地方,生猪头数不断增加和仔猪价格上涨的事实,完全证明了这一点。只要我们积极努力,善于运用这些有利条件,第一个五年计划后两年的增产生猪的艰巨任务,是一定可以完成的,也必须争取完成,并且要力求超过。为此,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各省(市)、县、乡人民委员会必须定出增产生猪的具体计划,切实执行。生猪减产比较严重的地区,必须争取在1956年春季恢复并且超过减产前的水平。增产生猪的基本办法是普遍发动农民养猪,号召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带头养猪,提倡有条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养猪;所有的国营农场和牧场都要定出具体的养猪计划,保证实现。过去没有把养猪列入农业生产计划,或者只规定一个总的增产指标,而没有相应地规定一系列的具体的增产措施,这个缺点必须改正。

  (二)大力开辟饲料来源。各省、市、县的农业部门应该总结和推广农民群众中利用多种饲料搀搭喂猪和多用粗料喂猪的经验,推广先进的饲养方法,努力作到既能节约粮食,又能把猪喂好。发动群众大量收集野生饲料和农作物的副产品养猪,并且根据各地的条件,尽可能地利用隙地、休闲地和土质不好的废弃土地种植饲料作物。在南方,应该利用冬闲田多种绿肥作物,割取一部分喂猪。

  (三)加强饲料的供应调剂工作,在粮食统购中,各省人民委员会对于猪的饲料应该根据本省内各个地区不同的情况,分别规定适当的留粮标准。重点产猪省,应该在省的粮食供应指标内,下拨一部分粮食,供应猪只集中、出口任务大而饲料比较缺乏的地区。各种油饼,应该尽量作为饲料,通过养猪积肥,尽量少用油饼直接肥田。但是,油饼喂猪积肥需要一定的周转时间,供销合作部门必须提早将油饼供应到农民手中,以免耽误施肥季节。各地人民委员会粮食、商业主管部门,必须检查饲料产、销、余、缺的情况,根据当地饲料流转的规律,把存储待售的饲料及时下放,以防止积压和霉坏变质。

  供销合作社应该同粮食、油料加工厂坊密切联系,认真改善粮食、油料加工所得的副产品的调运供应工作;对于可以用作饲料的副产品,应该由双方签定合同,有计划地组织供应。糠麸和豆饼等的价格,必须低于当地的原粮价格,并且必须保持适当的差额。糠麸豆饼的价格同原粮价格相平或相差无几的地方,必须降低糠麸豆饼的价格。

  在不妨碍城市和工矿区的粮食供应的条件下,应该把一部分原粮留在农村和集镇上就地加工。对于缺粮的农民,也可以供应原粮,使农民能够利用加工这些原粮所得的副产品来养猪。

  (四)大、中城市的农业部门,应该切实组织粮食加工厂附近的郊区农民、农业生产合作社、国营农场收买架子猪,利用加工厂的副产品就地肥育;组织郊区的养猪户、农业生产合作社、农场、牧场,收集市内泔水养猪。住在郊区的机关、学校,也可以养猪,自给一部分肉食品。每个城市都应该积极组织和发展郊区的生猪生产,自给本市所需要的肉食的一部或大部,并且应该把这件事做为市的农业部门和商业部门的任务。

  (五)有计划地培养猪源。奖励喂养优良种公、母猪,增殖优良仔猪。对于缺乏仔猪的地区,应该由供销合作社自己或组织小商人贩运调剂。对养猪有困难的农民,应该给以贷款扶助。

  (六)加强猪疫的防治工作。农业生产合作社、国营农场、牧场和经营生猪的国营企业,必须认真改进饲养管理,结合药物预防,来防治猪疫。对于集中喂养、成批收购和长途运输的过程中,生猪大量病死的现象,必须坚决防止。在养猪集中的地方、生猪集散市场和猪运频繁的交通沿线,农业部门应该协同卫生部门,有计划地训练民间原有的兽医,训练商业和合作部门的防治猪疫的人员,进行预防注射;并且可以收取适当的注射费,由地方政府掌握,以加强经常性的猪病防治工作。

  (七)有计划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养猪,大力提倡社员家庭养猪积肥。新建的和缺乏集体养猪经验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可以把合作社的猪交由社员分散饲养。合作社应该有计划地生产饲料,并且根据社员和社内养猪的需要,合理分配饲料。合作社收购社员猪粪,必须公私两利,按质论价,以鼓励社员养猪积肥的积极性。

  (八)做好生猪派养派购工作。收购部门在逐级下达派养派购任务的时候,不要层层加派,应该向农民宣传国家派养派购生猪的政策,诠明农民在完成派购任务以后多余的生猪可以自行处理,增养不增购。应该由收购部门同养猪户订立派养派购合同,按合同办事。派养派购的数字要定得适当,既要完成国家派养派购的任务,又要照顾农民自己的肉食需要,不要把这两件事对立起来。收购标准,要根据各地猪种、饲料等条件来决定,不要盲目提高要求,脱离实际。收购手续和收购人员的作风,都要不断地改进。在生猪的收购价格偏低,生猪价格同猪肉价格相差过大的地方,应该适当调整,并且应该切实执行优质优价的政策,鼓励农民把肥猪卖给国家。

  最后,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农业、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部门应该统一步调,密切配合,认真地研究和解决有关生猪的生产、收购、饲料供应等具体问题。养猪重点地区的省、县人民委员会还应该在财经工作的负责干部中指定专人负责领导生猪生产,保证增产生猪任务的完成。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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