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将东北能源交通规划办公室改为东北经济区规划办公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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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东北能源交通规划办公室改为东北经济区规划办公室的批复
国函〔1985〕145号
1985年9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将东北能源交通规划办公室

改为东北经济区规划办公室的批复

国函〔1985〕145号

国家计委并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东北能源交通规划办公室:

  国家计委计地〔1985〕1310号文收悉。国务院同意将东北能源交通规划办公室改为东北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并同意建立三省一区省长、主席与规划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全区性经济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

  规划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地区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国土整治规划),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充分发挥地区优势,打破条块分割,加强横向联系,促进经济协作与联合。规划办公室可以进行必要的地区平衡及协调,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计委。规划办公室要多从宏观上对一些长远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供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时参考。

  规划办公室不是行政上的一级组织,其领导成员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和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的负责同志组成,名单由原东北能源交通规划办公室商同有关部门和地区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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