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广东省调整汕头潮州两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调整汕头潮州两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1991〕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1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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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八月八日《关于调整汕头市行政区划的请示》、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调整汕头潮州两市行政区划和设置榕江市的请示》及补充请示收悉。同意你省:
一、潮州市升格为地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潮州市昌黎路;
设立潮州市湘桥区,辖原潮州市西湖等八个街道办事处,意溪镇及枫溪镇、古巷镇的部分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潮州市太平路;
设立潮安县,辖原潮州市的庵埠、龙湖、凤凰等十九个镇和三个乡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枫溪镇;
将潮安县和原汕头市的饶平县划归潮州市管辖。
二、撤销揭阳县,设立揭阳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榕城区新兴路;
设立揭阳市榕城区,辖榕城的三个街道办事处及渔湖、磐东、仙桥、梅云四镇,区人民政府驻榕城区店马路;
设立揭东县,辖原揭阳县的龙尾、白塔、曲溪等十五个镇,县人民政府驻曲溪镇;
将揭东县和原汕头市的揭西、普宁、惠来共四个县划归揭阳市管辖。
三、汕头市管辖潮阳、澄海、南澳三县。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要认真贯彻精兵简政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控制基本建设规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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