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利用外资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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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利用外资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2〕27号 1992年3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利用外资
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2〕27号
经贸部、广东省人民政府:
经贸部《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权限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扩大了广东省利用外资审批权限,并未授权于广州市。广州市经贸委越权审批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广州亚美聚脂有限公司是错误的,应对此作出深刻检查。鉴于该项目已对外签约,为维护对外信誉,国务院原则认可该项目立项,但合同应按规定重新报批。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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