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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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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的通知
国发〔1982〕81号
1982年5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关于成立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的报告》。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为国务院领导下的相当于部级的全国性专业公司,由原第六机械工业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和交通部的部分直属企、事业单位为主组成。原六机部和交通部工业局的业务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接替,望有关部门和地方继续予以配合和支持,以促进我国船舶工业的改组、改革和发展。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董事会关于成立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的报告(摘要)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经过筹备,已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召开了第一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组成,以及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人选(名单附后),通过了总公司章程,讨论了总公司的工作。王震、薄一波同志到会接见了全体董事,薄一波同志在会上作了讲话。现将有关情况和问题报告如下:

  (一)总公司由六机部一百三十八个直属单位和交通部十五个直属单位,共一百五十三个单位组成。 其中,造修船厂二十六个,船用配套厂六十六个,事业单位六十一个。 全公司职工三十万人。

  六机部和交通部将上述单位移交总公司,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打破部门、地区界限,重新组合,由总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会议通过的总公司章程,是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船舶工业的实际草拟的。章程草案经过反复讨论和多次修改,并征求和吸收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章程规定了总公司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生产和经营的经济实体,实行工贸结合,军民结合,造修结合,科研生产结合;规定了总公司遵循计划经济为主、 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独立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为国防建设、交通运输、海洋开发、农业渔业和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服务,积极扩大出口贸易,增强我国船舶工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规定了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规定了在总公司内部实行总公司、地区公司和基层企业三级管理,并逐步实行三级核算;还规定了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原则和必要的条件。

  (三)总公司董事会由四十六人组成,其中包括:国内主要使用部门海军、交通部、石油部、水产总局的代表,部分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或国防工办的负责同志,总公司、地区公司和部分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海军、交通部、石油部、上海市参加董事会的同志共九人组成。关于总公司本部的编制定员,拟研究后另行报告。

  (四)成立总公司,把政府行政部门改为企业性的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尝试,还需要有一个摸索和实践的过程。为了使工作不致受到影响,我们意见,原六机部和交通部工业局的业务均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接替,原来同各方面的工作关系暂时保持不变,希望有关部门和省市给予支持。下一步,总公司作为改革的试点,除了内部逐步改革管理制度外,有些问题可能还需要国家对现行的政策和做法作一些必要的调整,在国家统一政策、统一计划下,使总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有一定的自主权,能够相对独立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所指示的方向,争取闯出一条新的路子。在这一方面,我们准备同有关部门商量后,向国务院另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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