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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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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国发〔1989〕89号
1989年12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成立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国发〔198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要求和当前的生产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战略物资尤其是能源、重要原材料以及交通运输的计划管理,加强对大型骨干企业的生产协调,加强全国的生产调度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生产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生产委员会是国务院的生产协调机构,由国家计委副主任叶青兼任委员会主任,并设二至三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国家体改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能源部、冶金部、机电部、化工部、航空航天部、轻工部、纺织部、农业部、林业部、劳动部、物资部、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各一位负责人担任。

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的主要只能是:参与制定年度生产计划、物资分配计划以及运输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全国工交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各部门、各地区及其骨干企业在生产、市场与运输中的重大衔接和协调工作;负责对能源、原材料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并解决相应的运输问题;指导企业管理,组织企业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参与工业产品的进出口审查;参与涉及企业生产的金融和物价工作;组织工交生产救灾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生产调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的主要情况;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务院生产委员会是一个非常设机构,其办事机构为国家计委生产调度局;并将国家体改委企业体制司划归国家计委,也作为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同时,将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及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改为国家计委归口管理,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国务院生产委员会负责调剂使用国家在年度物资分配计划中留出的当年生产准备物资;在紧急情况下,有权提出动用国家战略储备物资;每年在财政、金融计划中留出少量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及外汇额度由生产委员会机动使用。

五、完善全国生产指挥调度系统。除了加强国家计委的生产调度工作与企业管理工作外,要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工交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产调度工作,形成自上而下的生产调度系统。

(一)加强国务院各工交部门的生产调度工作。为加强对生产调度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一名副部长负责生产调度工作,这位副部长同时又是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委员,以便直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生产指挥的决定。要强化各部门生产调度机构的职能,对国家切块给各部门直属、直供企业的物资,各部门要切实按生产计划制定物资分配计划,各部门有权对计划内物资进行调度、调剂;双重领导以物资部领导为主的物资供应公司,在国家切块给各部门的物资计划内,要服从各部门的调度指令,物资部要在品种与库存资源上给予积极支持。国家要确定一批大型骨干企业,各部门也同时确定一批重点企业,国务院生产委员会与各部门均应定期召开调度会议,专题解决上述企业在生产中急需解决的能源、原材料、流动资金等问题。

(二)加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或经委的生产调度工作,并相应强化其生产调度职能。要指定专职领导干部负责生产调度工作,并把地方政府中计划、生产、物资及工交部门组织起来,形成生产指挥调度力量,切实解决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生产中的问题,定期向国务院生产委员会报告各地生产情况。

国务院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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