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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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的批复
国函〔1990〕91 号
国务院
1990年10月3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年/第25号

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的批复

国函〔1990〕91号

外交部、总参谋部、国防科工委: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加入时应同时声明:

一、中国政府重申,条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损害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其领海及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海床及其底土的主权和其他权利。

二、台湾当局非法用中国名义分别于一九七一年二月十一日和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对该条约的签署和批准是无效的。

国 务 院
一九九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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