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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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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83号
2011年7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西藏自治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8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呈报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藏政发〔2010〕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区地处青藏高原地区,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省份,生态环境脆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5.27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0.36万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88万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209平方米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藏中地区,要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和基本农田建设力度,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藏东地区,要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高标准农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引导城镇建设用地集中布局;藏南地区,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强草场的保护与恢复,以土地供给引导城乡建设科学布局,保障必要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藏北地区,要加强牧业设施建设,推动牧民定居,改善农田灌溉条件,提高耕地质量,保障青藏铁路沿线城镇发展,加强水土保持,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区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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