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规划和开发辽宁省兴城旅游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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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规划和开发辽宁省兴城旅游区的批复
国函〔1985〕29号
1985年2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规划和开发
辽宁省兴城旅游区的批复

国函〔1985〕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你们报来的《关于规划和开发辽宁兴城旅游区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兴城地区具有发展旅游事业的优越条件。开发兴城,首先要搞好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要做好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和开发建设的准备工作。一切建设,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并加强建设管理,逐步把兴城建设成为我国北方沿海的风景旅游区。

    二、从现在起,要对兴城地区建设用地进行一次普查清理。凡占地过多的单位,要按照规划予以压缩。温泉区和滨海等风景区一律暂不批拨土地。今后城市规划区土地要统一管理。温泉水资源也要实行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三、初期基础设施开发的资金采取多种渠道解决,主要靠建设单位集资,并收取开发费。在开发初期的二、三年内,所需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解决。确有困难时,基础设施开发或商品房建设费用,由省向银行申请开发贷款;有些市政设施投资,国家可给予少量补助。

    四、目前兴城海滨及温泉附近地区缺乏统一管理,各部门的休养院、疗养院各圈一个大院,影响合理规划。要逐步把在兴城地区所有的休养院、疗养院纳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以利于现代旅游事业的发展。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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