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解决本溪市治理环境污染资金不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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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决本溪市治理环境污染资金不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0〕3号
1990年1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解决本溪市治理环境污染

资金不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0〕3号

国家环保局并财政部、能源部、冶金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建材局,辽宁省人民政府:

国家环保局《关于本溪市污染治理现场办公会有关情况的报告》收悉。

本溪市是我国的老工业区之一。建国四十年来,本溪人民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由于一些工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等原因,工业的发展也给本溪市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直接危害着人民的身体健康。为治理本溪市的环境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厂矿企业,都作出了很大努力。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治理本溪市环境污染的决定》。根据决定精神,地方和有关部门及企业已分别制订了治理污染的规划,并筹集了大部分资金。目前,有关部门及企业治理污染的资金还有一些缺口尚未解决;另外,地方和有关部门还提出免缴治理污染费用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问题。经研究,确定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一、从中央财政分年度拨出七千四百万元,专款用于解决本溪钢铁公司、本溪水泥厂、本溪工源水泥厂和沈阳矿务局本溪矿区治理污染费用的不足问题,由财政部戴帽下达给本溪市人民政府。其中,一九八九年解决二千万元,其余部分从一九九〇年起至一九九四年止,分五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每年解决一千零八十万元。本溪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企业治理污染的规划,分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好这项资金的使用。

二、考虑到沈阳矿务局本溪矿区煤质下降,洗精煤产量递减的情况,同意将洗精煤每吨加价二元的政策,扩大到沈阳矿务局,加价的洗精煤总量不得超过一九八九年本溪矿区七十八万吨的实际产量。所得收入专款用于本溪矿区的污染治理。

三、为治理本溪市的环境污染,国家在政策上和资金上已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今后,不能再开新的口子,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应照章上缴,对已筹集到的治理污染的资金,要节约和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辽宁省和本溪市人民政府解决。

希望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好本溪市污染治理规划的实施,严格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一九九五年前使本溪市的大气质量达到国家三级环境质量标准和水体质量达到五类地表水环境标准的决定,完成治理计划,达到治理目标。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本溪市人民政府搞好污染治理的统一安排。国家环保局要负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九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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