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解决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经济困难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解决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经济困难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7〕11号 1987年1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解决黑龙江省
国营农场经济困难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听取了你省国营农场情况的汇报。经研究认为,你省国营农场是我国主要的垦区之一,已成为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和大豆出口基地,对国家建设贡献很大。但是当前面临的问题很多,确实需要解决。根据目前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只能采取分层次、分步骤解决的办法,逐步卸掉包袱。按现行财政体制,中央财政只能给予适当补助。省政府除落实已定的措施外,在资金、政策等方面要积极给予扶持。省农场总局要进一步端正垦区工作的指导思想,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改变单一的经济结构;采取有力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减少行政支出;努力开辟财源,使垦区经济逐步转入良性循环。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营农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二亿二千万元亏损挂账,财政部除同意农场尚欠中央财政的六千万元借款免予归还外,剩余的一亿六千万元,由财政部一九八六年一次性补贴四千万元,其余部分由省财政和企业负责解决。农场因自然灾害等困难影响偿还的贷款,可逾期不加息。
二、对一万一千多名离休转业的干部和战士需补贴的一千七百万元,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一半。“七五”期间,从一九八六年开始,财政部每年专项补助八百五十万元;对十六个原劳改农场一万多名落实政策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易地安置费以及养老院经费,财政部在“七五”期间(从一九八六年开始)每年补助六百万元;一九八六年由财政部一次性补助安置费五百五十万元。
三、为了缓解农场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一九八六年由财政部一次性补助你省国营农场生产专项资金二千万元。
四、垦区过去超开荒的投资欠帐以及今后计划开荒三百万亩的投资,可从国家用于开荒与改造低产田投资中分年度安排。今后几年,农牧渔业部要从部掌握的基建投资中确定一定的数额,用于安排此项资金。
五、考虑到垦区能源、交通建设大部分自理的情况,向农场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可适当给予照顾,请省政府研究具体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六、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要严格审核,选准项目。对经济效益好、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先由省农场总局搞好可行性研究,再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七、对中央财政补助的各项资金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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