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莘庄、奉贤海关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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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莘庄、奉贤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9〕78号 1989年12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设立莘庄、奉贤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9〕7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关于申请设立莘庄、奉贤、嘉定、川沙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莘庄、奉贤海关(均为处级)。
二、人员编制各四十人,在海关总署掌握的编制内解决。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由你市负责解决。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四、嘉定、川沙县目前暂不设置海关机构。
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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