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务院关于貫徹在基本建設工程和農業生產建設中保护文物的指示的通知
外观
(重定向自国务院关于贯彻在工农业建设中保护文物指示的通知)
國务院关于貫徹在基本建設工程和農業生產建設中保护文物的指示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56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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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基本建設工程和農榮生產建設中,目前有些地区由于文化部門与各有关基建部門事先互相联系不够,以致建設工程与文物保护工作时常發生矛盾,甚至因此造成文物破坏和國家財產的損失。例如:一、1955年陝西省在西安周代丰鎬遺址中心区修建了一个磚瓦厂,直至厂已建成,文化部才向國务院反映。为了保护这一重要遺址,國务院不得不指示該厂停止生產。二、最近煤炭工業部在河北省邯鄲战國时代趙王城遺址地区建厂,破坏了趙王城城垣遺址八十米左右,亦不得不电令停工,听候解决。
今后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發生,各基本建設部門和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必須將國务院(56)國二文習字第6号关于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护文物的通知和1952年政文習字第24号关于在基本建設工程中保护歷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貫徹到各基層工作單位,加强互相之間的联系,認眞执行。特別是各地人民委員会应按(56)國二文習字第6号通知的規定將各地保护單位名單抓緊分批公布,使各基建單位在規划时得以先期避免。各級文化部門更应大力宣傳,主动了解和联系,遇到当地文化部門不能肯定的問題,应当及时报吿文化部,由文化部会同中國科学院硏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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