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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贯彻在基本建设工程和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指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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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贯彻在基本建设工程和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指示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56年7月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年/第27号

在国家基本建设工程和农荣生产建设中,目前有些地区由于文化部门与各有关基建部门事先互相联系不够,以致建设工程与文物保护工作时常发生矛盾,甚至因此造成文物破坏和国家财产的损失。例如:一、1955年陕西省在西安周代丰镐遗址中心区修建了一个砖瓦厂,直至厂已建成,文化部才向国务院反映。为了保护这一重要遗址,国务院不得不指示该厂停止生产。二、最近煤炭工业部在河北省邯郸战国时代赵王城遗址地区建厂,破坏了赵王城城垣遗址八十米左右,亦不得不电令停工,听候解决。

今后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各基本建设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必须将国务院(56)国二文习字第6号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1952年政文习字第24号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贯彻到各基层工作单位,加强互相之间的联系,认真执行。特别是各地人民委员会应按(56)国二文习字第6号通知的规定将各地保护单位名单抓紧分批公布,使各基建单位在规划时得以先期避免。各级文化部门更应大力宣传,主动了解和联系,遇到当地文化部门不能肯定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吿文化部,由文化部会同中国科学院硏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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