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轿车进口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轿车进口的通知 国发〔1987〕97号 1987年10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文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国务院下达《关于加强汽车进口管理的通知》(国发[1985]123号)以来,从国外盲目进口各类汽车的状况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近来,贪高求洋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不少地区和部门又纷纷提出进口轿车的要求,有的地方和部门越权扩大轿车散件进口量,有的企业正在同外商洽谈引进轿车整车设计制造技术和轿车装配生产线。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我国轿车工业的健康发展,恢复和发扬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加快发展国产轿车工业的同时,必须进一步严格控制轿车进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除执行政府间已签订的长期贸易协定和国家批准的技术贸易合同外,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和企业单位一律禁止进口轿车(含吉普车,三十座以下的旅行车和工具车,下同)及其散件。对于违反者,进口的车辆及散件一律没收,并追究当事者和负责人的责任。。对三十座以上的旅游大客车,也要从严控制进口。
二、国家批准的长期贸易协定和技术贸易合同需要进口的轿车(包括散件)不论外汇来源,不分进口渠道和方式,继续由国家经委每年组织制订集中报批方案,控制指标,限量进口,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地方、各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按照现行汽车进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办理。
国家已批准可以进口轿车散件的企业,除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办理进口手续外,根据合同规定的进度,要逐年提高国产化比例并报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确认。由国家拨付的购买轿车散件的外汇额度,或经国家批准允许向用户收取的外汇额度,应按合同规定的国产化程度的提高而逐年递减。向国内用户收取外汇的总额度,由国家经委会同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物价局逐年核定,并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检查。在合同规定的散件进口总量中进行年度调剂时,需经国家经委会同经贸部批准。
三、除已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外,在全国范围内不再安排新的轿车生产点,未经批准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不得再同外商洽谈引进轿车整车设计制造技术和装配线,或者建立这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为提高国产化程度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而必须引进轿车零部件设计制造技术的项目,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由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统一归口,组织联合对外。
四、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轿车,在规定的汽车进口总限额内,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为了保护华侨和港澳同胞爱国、爱乡的热情,可鼓励他们捐赠外汇或采用“国外售券、国内提货”方式,购买国内生产(包括组装)和技贸结合进口的轿车,不受限额的限制,并可享受免征进口税待遇。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财政部会同国家经委制定。捐赠轿车只限接受单位自用,不准转让或转卖。违者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外国政府或首脑向我国政府或领导人赠送的礼品轿车和台湾同胞到大陆定居带来自用的轿车,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我国常驻国外机构因更新需要调回的旧车和我承包工程公司运回在国外期间购置的施工用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自用轿车,都要占用各地区、各部门的进口汽车控制指标,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六、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外商、侨商和港澳客商赠送的轿车,一律上交国家物资局按规定缴纳进口税后统一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物资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七、在进一步严格控制进口轿车后,为了保证国内重点用户和“国外售券、国内提货”的需要,对于国内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轿车,在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和进口散件控制指标时,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物资局商上海、北京、广州等市人民政府,划出一定比例的车辆,交由国家物资局作为专项掌握。其中一部分车辆用来解决没有留成外汇而国家又必须给予特殊照顾的部门急需,只收取人民币。具体办法由国家物资局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确定。
八、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精神。国家经委要切实做好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监察部门要严加监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国务院
198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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