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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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
国文习字39号
1961年3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1年第4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六一年/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办公室、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又富于革命传统和优秀遗产的国家,保存在地上地下的遗迹、遗址、遗物遍于全国,极为丰富。解放以前,由于帝国主义者和反动统治阶级的掠夺和破坏,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不少的损失。建国以来,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文物保护工作,并且通过陈列、展览等活动,向广大人民进行了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为科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成绩是很大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在根据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结合当前国家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现在再作以下几点指示:

一、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我国丰富的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是世界人类进步文化的宝贵遗产。切实保护这些文物,对于促进我国的科学研究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以及向广大人民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应当妥善保护,不使遭受破坏和损失。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还应当本着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对于革命纪念建筑和古建筑,主要是保护原状,防止破坏,除少数即将倒塌的需要加以保固修缮以外,一般以维持不塌不漏为原则,不要大兴土木。保护文物古迹工作的本身,也是一件文化艺术工作,必须注意尽可能保持文物古迹工作的原状,不应当大拆大改或者将附近环境大加改变,那样做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改变了文物的历史原貌,甚至弄得面目全非,实际上是对文物古迹的破坏。

三、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地方原来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此外,还应当继续通过调查了解,对于尚未经公布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特别是关系中国共产党党史、革命史的遗址、遗迹,加以适当选择,公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工作。

文化部应当继续选择其中价值重大者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陆续报经国务院核定公布。

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仅是文化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基本建设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使祖国文物不致遭到破坏和损失。各级人民委员会和文化行政部门还必须采取适当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教育群众爱护祖国文物,使文物保护成为广泛的群众性的工作。

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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