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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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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3〕1号
1992年12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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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199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一九九〇年——二〇一〇年)的请示(湘政〔1991〕23号)收悉。国务院同意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长沙市是湖南省的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今后的建设和发展要根据城市性质、强化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的综合功能。长沙、湘潭、株洲三市在地域上相邻,建设中既要发挥城市群体的优势,又要考虑各自的特点,对区域性的生产力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并在规划的实施中加强协调,避免重复建设和城市发展连绵成片。

二、到二〇一〇年长沙城市人口控制在一百六十万人左右。长沙市近年人口增长较快,要加强对人口增长的管理,特别是控制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要健全管理办法,实行归口管理,杜绝多头审批,并要注意城市地区人口合理分布。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九百六十平方公里的范围,要划定具体区界,切实加强实施管理。按照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把城市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人均一百平方米以内。

三、长沙市中心市区、马坡岭、望城坡、捞霞、坪塘等若干地区形成的组团式规划布局及功能划分是合理的。近期要重点开发北部捞霞地区,有控制地发展东西两翼组团。要严格保护组团间的隔离绿带,不得任意侵占。各类开发区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和布局,并实行统一的规划行政管理。要通过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对城市用地进行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目前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快城市道路、通信、民用燃气以及重要的区域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搞好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

新区开发要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有计划、有步骤地滚动发展。旧城改造要按照详细规划,尽可能集中成片地进行。要适当疏散旧城人口。更新城市基础设施,拓展公共绿地。

长沙是国家重点防汛城市,要努力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合理分配和使用湘江岸线。

五、长沙市古代文物和近代有纪念意义的革命文物十分丰富,城市自然环境优美。要从整体环境入手,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尤其要注意保存反映我国人民艰苦斗争历程的革命文物与历史环境,以昭示后人,教育后代。要加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严禁对景区用地的蚕食,望城坡组团的建设安排要考虑岳麓山风景区的景观要求。要规划并建设好包括湘江沿江地区在内的城市三大风光带,完整地展示长沙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特色。

  六、经批准的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规定建设、管理城市的依据,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地方性城市规划设计及规划管理的行政、技术法规,依法行政,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城市规划的领导,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搞好城市各项建设,把长沙市逐步建设成为我国中南地区发达、经济繁荣、生活方便、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文明城市。

国务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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