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函〔1997〕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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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函〔1997〕114号 1997年12月15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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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编辑]国函〔1997〕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的排列顺序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港”。
二、在全国行政区划序列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列在台湾省之前。
国 务 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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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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