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函〔1997〕114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民政部关于重庆市的简称和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函〔1997〕113号)
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函〔1997〕114号
1997年12月15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函〔2000〕51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40号

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编辑]

国函〔1997〕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的排列顺序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港”。

二、在全国行政区划序列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列在台湾省之前。


国 务 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