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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函〔1997〕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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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函〔1997〕114号
1997年12月15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函〔2000〕51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40号

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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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1997〕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的排列顺序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港”。

二、在全国行政区划序列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列在台湾省之前。


国 务 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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