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管理体制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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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管理体制问题的决定
国函〔1987〕144号
1987年8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区
企业管理体制问题的决定

国函〔1987〕144号


林业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研究了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管理体制问题,决定如下:

一、为了保持大兴安岭经济区的完整,有利于林区的生产建设和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格达奇、松岭两地的行政区划不作变动,林业部所属大兴安岭林管局现有的经营管理范围不作变动,各方面原有的经济利益关系原则上也不作变动。

二、在维持上述“三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政企分开,以林业部所属大兴安岭林管局为基础,成立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实行计划单列和投入产出包干,由国家计委单列户头,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地方政府负责政权建设。

三、原由林业部负责的企业管理职权,委托黑龙江省代管。请林业部和黑龙江省政府尽快研究划清部、地方政府、企业各自的责权范围,各负其责。

四、为了照顾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利益,请财政部商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研究,适当调整划拨内蒙古自治区的税款基数。

五、政企分开后,要根据林区的特点和精简机构的原则,解决地方政权建设问题。企业承担的行政经费开支,要核定一个基数,今后增支部分,由地方政府负担。

六、企业管理体制确定后,要作为林业改革的试点,发展横向联系,吸引更多的企业参加,逐步发展成为包括黑龙江、内蒙古两个大兴安岭林区在内的企业集团,并为解决加格达奇、松岭两地的归属问题创造条件。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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