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6〕39号 1996年8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九五”期间军队三线企业战略
转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总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时期三线工作的方针政策,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工作自“八五”初期开始以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军队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的面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改善了生产、生活环境,稳定了职工队伍,增强了三线企业的凝聚力;二是调整了生产结构和产业、产品结构,增强了三线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三是确保了军品生产任务的完成,提高了三线企业的服务保障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的关于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进一步调整国防科研和国防工业结构的要求,经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九五”期间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军队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0〕37号)确定的原则和总后勤部《关于组织实施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规划方案的通知》(〔1992〕后生字第47号)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九五”末期基本完成任务。
二、军队三线企业在实施战略转移过程中,要按照“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积极调整好产业、产品结构,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转产民品步伐,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确保质量,提高效益。
三、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工作要与军队三线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易地安置工作结合进行,依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妥善解决好离退休职工易地安置后住房、医疗及随迁家属子女就业等实际生活问题。
四、加强对原址国有资产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原址不动产的处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3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2〕82号)的规定办理,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按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土地权属、登记、评估、确认地价并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建议的通知》(国办发〔1996〕9号)中确定的“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实行的扶持政策,适用于实施战略转移的军队三线企业。有关继续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实施三线企业战略转移的单位,军队继续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并延续执行免缴利润的政策。
七、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不准向军队三线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费用。
八、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工作起步晚、困难多,地方各级政府应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参照国防军工和地方军工三线企业调整改造的优惠政策扶持军队三线企业,为他们排忧解难。
国防军工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是国家扶持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圆满完成军队三线企业调整改造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