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外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国办函〔1992〕85号 1992年9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
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国办函〔1992〕85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发布施行后,有的省、市广播电视厅、局对《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六)两项和第五条关于认定合格的规定理解有偏差,执行中的收费做法没有依据,引起有线电视设备生产企业的强烈反映。
《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认定合格,是指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及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选用的摄像、编辑、播音及传输设备进行的合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是否符合进入本地区有线电视网络总体方案的要求。认定只能针对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及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而不是对生产有线电视设备的企业,更不能向企业收费。
为了正确执行《暂行办法》,经国务院领导同意,请你部根据上述精神,对《暂行办法》中有关认定合格的规定作出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