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港外高桥港区二期工程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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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港外高桥港区二期工程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0〕43号
2000年7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港

外高桥港区二期工程口岸查验单位

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0〕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上海港外高桥港区二期工程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请示》(沪府〔1999〕3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上海港外高桥港区二期工程的口岸查验业务由现有查验单位承担。

二、同意外高桥海关增加编制30人,由海关总署内部调剂解决;外高桥边检站如确需适当增编,可在上海边检总站内部调剂解决;外高桥出入境检验局及港监机构的人员编制,目前暂不增加。海关新增编制所需人员,主要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以上新增人员的办公、生活用房所需资金,由国家计委补助85万元,不足部分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各查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港监的办公、生活用房条件由交通部负责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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