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直接与有关部门联系工作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直接
与有关部门联系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1986〕3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广泛地与世界各国开展民间的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学术、经济等交流活动,增进与各国人民间的友谊,为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作为我国独立的民间机构,可以直接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联系,也可以单独行文。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如不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本作品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