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合并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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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合并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1998〕48号
1998年10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合并中央与地方

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1998〕48 号

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部:

国务院批准的《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67号)规定,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及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垂直管理体制,由交通部统一领导;合并中央与地方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在统一领导体制下,界定有关水域的中央与地方的管理分工。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做好合并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准备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并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对完善我国水运管理体制、加强水上安全监督、促进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交通部要抓紧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的组建工作,同时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提出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合并实施方案,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

三、在实施方案出台前,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履行现行职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到工作不断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为保证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合并工作顺利进行,对中央和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以及资产等实行冻结。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机构合并时,以国办发〔1998〕67号文件下发之日(1998年6月18日)的有关数据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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