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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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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0〕27号
2000年3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

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紧急重大事件,按照规定和要求,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及时处置的同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机关,有些还应立即报告国务院。但是,有的地区和部门对紧急重大事件不但处置不及时、不得力,而且也不及时报告,使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影响对重大情况和事件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置,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为切实改变这种状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很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稳步向前发展。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发展经济和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而有些地区和部门官僚主义严重,作风不深入,工作不扎实,以致一些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得到解决。如有的地方金融挤兑隐患突出,有的地方企业破产关闭工作草率,有的地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方面的工作不落实,有的地方安全生产隐患较多,有的地方农民负担过重,有的地方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等等。上述问题如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往往会引发一些紧急重大事件。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克服麻木不仁、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官僚主义作风,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好、抓实这项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要求,参照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或修订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等,并报国务院备案。当前,特别应当把金融兑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工资和养老金发放、农民负担过重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请愿、罢工、罢市等重大情况和事件;各种重大安全事故;爆炸、抢劫、盗窃、凶杀等重大刑事案件;火灾、水灾、地震等一些重大灾情和各种疫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列入紧急重大情况或事件范围。凡发生这类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国务院。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责任制。今后凡有紧急重大情况,要由该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向国务院报告。同时,国务院各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国务院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和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的紧急重大情况。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为减少环节,确保时效,一般情况下,经地区和部门办公厅(室)负责同志同意即可上报。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值班人员可在向本地区或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保证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渠道的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如实地向国务院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由于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要特别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要害部门,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把工作做在前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各地区、各部门的分析预测报告也要报国务院。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选调政治敏锐,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充实到值班工作岗位上去。要不断改进紧急重大情况信息的处理方法和传输手段,努力实现用计算机网络处理和传输紧急重大情况信息,确保报告及时,信息畅通。国务院办公厅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区、各部门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予以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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