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十四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政策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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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十四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54号
1996年8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十四个国家级

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54号

财政部、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经国务院同意,大连、天津、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广州、湛江、福州和上海闵行、虹桥、漕河泾等十四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新增财政收入全留政策1995年底到期后,在1996―1998年的三年内,按全国统一分税制财政体制,以1993年的返还为基数,上述十四个经济技术开发区1995年比1993年新增财政收入中中央财政应得增量部分,采取由中央财政逐年递减返还的办法,即1996年返还3/4,1997年返还2/4,1998年返还1/4,1999年停止返还,逐步向全国统一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过渡。在此期间,十四个经济技术开发区“两税”完成数如低于1995年,则在当年应返还数中相应扣减短收数额。具体由你们商有关方面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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