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纺织总会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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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纺织总会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3〕45号
1993年8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纺织总会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纺织总会机构组建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日

 

中国纺织总会机构组建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纺织工业部,组建中国纺织总会。

一、总会的性质及职能转变

中国纺织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授权对全国纺织行业进行行业管理,重点是“搞好行业规划,实施行业政策,进行宏观指导和为企业提供服务”,把总会逐步办成真正的行业协会。

与原纺织工业部比较,总会弱化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加强了为企业服务、沟通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职能。一是在原纺织工业部已下放纺织企业、实行政企脱钩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总会与原纺织工业部直属生产和经营性企业脱钩,真正转向行业的宏观管理和协调。二是计划生产管理方面,不再组织实施生产、基建、技改年度计划;不再负责基建、技改项目国家统配的设备和材料的分配;不再直接管理纺织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项任务。保留了协助有关综合部门审查基建和技改项目,提出年度中央列名外汇和中央化工外汇进口的纺织原材料分配方案;授权制订国家分配的化纤、羊毛纺织原料的分配计划;加强了对国内外市场调研预测,开展咨询服务及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三是资金管理方面,下放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权,加强了运用经济杠杆调整行业结构的参与和建议职能。四是专业管理方面,下放了对化纤工业、纺织技术装备的直接管理权,包括负责编制并实施年度生产计划、原材料需求计划、主要物资分配方案等具体事宜。五是人事劳动方面,从原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改为对仍归总会管理的直属单位的党政一把手的任命;下放了对直属单位招工和职工工资的直接管理权。六是强化了调查研究的职能,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和深化改革中出现的重大动态和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建议;加强了行业信息和统计工作,发布纺织行业的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提出纺织工业生产、建设、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草案。协助有关综合部门审查由国家审批的纺织行业基建和技改项目。

(二)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提出纺织工业的行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的建议。提出年度中央列名外汇和中央化工外汇进口的纺织原材料的分配方案, 经国家批准,授权总会予以落实。授权制订属于国家分配的化纤、羊毛纺织原料的分配计划并予以落实。参与制订棉花分配计划。

(三)提出运用价格、税率等经济杠杆调整行业内部结构的建议。参与制定纺织原料的价格、税收、信贷政策。组织协调企业办理进口纺织原料临时减征进口税的有关申请工作。

(四)研究提出纺织工业技术进步的有关政策建议。编制纺织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授权组织协调纺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攻关和重大科研成果的审定与推广,以及重大技术装备引进和国产化工作。

(五)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组织拟订纺织行业的法规,经国家批准后,授权总会监督执行。制订纺织行业的技术经济标准和规范。

(六)提出纺织品进出口方针、政策的建议。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授权参与双边和多边纺织品贸易谈判,落实有关纺织行业的政府间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科技和经济合作协议。组织纺织行业的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合作与交流。审核报批纺织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

(七)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授权监督检查大型骨干纺织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管理总会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原纺织工业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八)开展纺织行业的调查研究、市场预测。汇集整理、综合分析行业信息与统计。发布纺织行业的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开展行业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九)研究纺织行业在发展和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

(十)负责直属单位的管理、指导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纺织行业主管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对纺织行业的社团组织进行指导和服务。

(十一)承担国务院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总会机关共设十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会长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研究提出纺织行业政策法规的建议。负责文电处理、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等项工作。

(二)规划发展部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研究提出纺织工业生产、建设、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研究提出由国家审批的纺织行业基建和技改项目的审查意见。提出纺织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的建议。提出年度中央列名外汇和中央化工外汇进口的纺织原材料的分配方案,经国家批准后予以落实。制订纺织行业的基本建设标准和规范。负责行业统计和信息工作。

(三)经济贸易部

提出纺织品进出口方针、政策的建议,参与双边和多边纺织品贸易谈判。授权制订属于国家分配的化纤、羊毛纺织原料的分配计划并落实,参与制订棉花分配计划。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开展纺织行业的调查研究、发布信息。负责体制改革工作。审核并报批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对纺织行业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进行指导和服务。

(四)科技发展部

研究提出纺织工业技术进步的有关政策建议,编制纺织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授权组织协调纺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攻关和重大科研成果的审定、推广。制订纺织行业的技术经济标准和规范。

(五)经济调节部

研究运用经济杠杆调整行业内部结构的建议,参与制定纺织原料的价格、税收、信贷政策。组织协调办理进口纺织原料临时减征进口税的有关申请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授权监督检查大型骨干纺织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

(六)人事劳动部

负责总会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职称评定,负责行业人事统计和直属院校毕业生分配。研究和指导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

七)国际合作部

拟订和执行有关纺织行业的政府间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科技和经济合作协议,组织纺织行业的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与交流,以及外事工作。

(八)技术装备部

根据纺织工业发展方向提出对机电行业的要求,提出纺机规划。授权组织协调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装备技术项目的引进和国产化工作。负责纺机、纺器产品的质量监督和纺机进口管理工作。

(九)教育部

研究拟订纺织行业教育方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联系直属院校,提出纺织院校专业教学工作和行业职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十)机关党委

负责总会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关后勤服务机构、老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派出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因安置分流人员而组建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中国纺织总会机关事业编制二百八十名。总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四名。总会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共为二十九名,称部门主任、副主任(正副司局级。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二名)。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为了促进总会搞好机构改革的试点,实现平稳过渡,在

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一)总会人员为事业编制。作为过渡,总会机关行政经费为国家全额拨款,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二)原纺织工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经费,以及每年拨给原纺织工业部的外汇额度、科研经费等,保持原基数不减,渠道不变。离退休干部享有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同等待遇。

(三)原纺织工业部在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深圳华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华东纺织联合公司、中国华诚财务公司和华诚纺织联合公司的股权转移给总会,股息归总会。   

(四)以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总公司上交财政利润中返还原纺织工业部的比例为标准,继续由财政部拨给总会相应的经费。

(五)除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经国务院特批可作为总会的直属企业外,原纺织工业部的直属企业均划归中国纺织品集团公司(筹)和中国丝绸集团公司(筹)。这两个集团公司均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纺织总会脱钩。该两个集团公司的组建过程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纺织总会应给予积极支持。

(六)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由总会管理。今后只有成为总会会员的纺织企业,才能向有关部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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