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0〕81号 2000年12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
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
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
为有利于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以下简称委管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撤销部分委管国家局,强化国家经贸委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能。
(二)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职责,理顺内部关系。
(三)切实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四)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委管国家局的改革
(一)撤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撤销的委管国家局的有关行政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
(二)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三)保留国家烟草专卖局。
三、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及编制调整
(一)撤销3个司(局)。
撤销安全生产局。有关职能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撤销政策法规司、医药司。
(二)新组建5个司(局)。
组建行业规划司。承担撤销的委管国家工业局及医药司的有关行业规划等职能。
组建产业损害调查局(该机构暂不对外公布)。承担反倾销、反补贴产业损害的国内工作,按照分工研究拟定与反倾销、反补贴有关的法律规范,负责产业损害案件的调查与裁定,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宣传、咨询工作等。
组建研究室。负责原政策法规司承担的起草重要文件、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等方面的工作。
组建经济法规司。负责撤销的委管国家局及原政策法规司起草有关法规、执法监督检查、企业法制和法律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组建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撤销的委管国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和机关服务中心继续保留。机关服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国家经贸委机关和撤销的委管国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本机关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和机关服务中心的人事、党务工作。
(三)3个司(局)更改名称。
贸易市场司更名为贸易市场局。原国家国内贸易局承担的有关行业管理与规划等职能划入贸易市场局。
企业监督司更名为企业监督局。
国际合作司更名为外事司。
(四)4个司(局)加挂牌子。
行业规划司加挂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产业政策司加挂行业协会办公室牌子。
经济运行局加挂军品配套办公室、盐业管理办公室牌子。办公厅加挂信访办公室牌子。
(五)撤销2个司加挂的牌子。
撤销对外经济协调司加挂的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牌子。
撤销投资与规划司加挂的国家经贸委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牌子。
(六)保留14个司(厅、局)。
保留办公厅、综合司、经济运行局、产业政策司、投资与规划司、企业改革司、中小企业司、对外经济协调司、技术进步与装备司、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电力司、培训司、人事司,黄金管理局(暂时保留)。
经上述调整后,国家经贸委内设职能司(厅、局)由20个增加为22个(见附表)。
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国家经贸委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及在京直属单位和联系单位的党群工作。
(七)人员编制。
国家经贸委机关行政编制由450名调整为750名。其中,司局级领导职数(含正副秘书长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16名,比原来增加35名,以后再重新核定。
四、撤销的委管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与改革
(一)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资流通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轻工业协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联系,其他277个行业协会授权上述综合性行业协会和过去已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联系的5个综合性行业协会管理。同时,授予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对本协会人员和授权其管理的协会的人员临时出国审批权(其中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出国审批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护照签证自办权、邀请外国民间组织和政府副部级以下官员来华签证通知权。
保留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牌子,与中国轻工业协会联合会合署办公。
(二)撤销的委管国家局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规定,分别移交地方管理或并入大型企业集团、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
(三)撤销的有关委管国家局所属冶金、煤炭、有色、化工、轻工、建材系统的地质勘查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规定和《听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1998〕121号)的要求,分别移交地方管理或并入大型企业集团、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
(四)撤销的委管国家局主管、主办及其下属单位的报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中办发〔1999〕30号)规定,分别并入党报报社、报业集团或移交行业协会主管、主办。
(五)撤销的委管国家局直接管理的疗养院、招待所、幼儿园、医院等后勤事业单位,划归原所在委管国家局机关服务中心管理;信息中心、规划院和其他事业单位,暂分别委托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管理。各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保持不变。
(六)原国家国内贸易局所属设备成套管理局一并撤销后,局机关职工另行安置,并妥善解决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问题。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备成套局下放地方,现有财政拨款随机构、人员划转地方。
有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改革事宜,由国家经贸委商中编办和人事部、财政部等有关方面研究拟定方案。
五、其他事项
(一)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国家经贸委的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员安置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8〕12号)规定执行。对于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有安置任务的行业协会,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被安置人员工资水平不降低;接收安置撤销的委管国家局的机关人员的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也给予必要的支持。被安置到行业协会的年龄偏大的人员,退休时,可由撤销的委管国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管理。
(三)撤销的委管国家局原管理的财政拨款的各专项经费、资金,随行政职能一并划转给国家经贸委。
这次改革涉及单位较多,情况复杂,一定要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守纪律,服从大局,做耐心细致的工作,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
附表:
委管国家局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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