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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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16号
1994年1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铁道部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          

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铁道部。铁道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一、职能转变

铁道部目前兼负政府和企业双重职能,担负全国铁路行业管理和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的部门管理、部分社会事务管理及全路性运输企业管理等多项职能。这次机构改革,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结合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转变职能的重点是,强化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和全路性运输指挥的职能,弱化部门微观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职能。主要内容是:

强化国铁的发展战略、规划、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等宏观管理和信息服务工作,并加强对其他铁路的行业管理,将地方铁路建设补助计划纳入部的管理职能,使国铁、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协调发展。

调整部门管理职能,对部属单位主要行使确保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有关职责,如监督、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出、审核部属单位的设立、调整,审批重要国有资产的报废、出租、抵押、转让,任免部属单位领导干部等。其他的部门管理职能要逐步缩减。

凡属《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企业权限,要切实下放给铁路局和其他部属企业。对全路性的运输指挥管理和货车的统一管理、部管更新改造费用的使用、运输收入和货车修理费用统一清算等企业管理职能,目前仍需集中管理,继续保留在部机关,管住管好。

将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绿化护林等职能逐步转移给地方政府。将现有的工程设计鉴定初审、工程项目监理、国有资产评估、规范标准撰拟、业务咨询服务等转移给有关事业单位和学会、协会承担。

二、主要职责

铁道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铁路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全国铁路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和国铁管理体制及布局方案,制定国铁统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制订全国铁路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国铁的各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合资铁路建设计划,指导、协调地方铁路建设计划,编制补助地方铁路建设计划。综合管理铁路统计、信息工作。

(三)参与国家经济布局、资源开发、地区开发和重点经济建设的研究,提出合理布局、合理运输和交通体系配置等建议。

(四)负责铁路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管理铁路大中型基本建设和国铁路网性更新改造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批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五)制订全国铁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制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范、标准。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成果鉴定,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动技术进步。综合管理国铁的节能工作。

(六)研究提出国铁客货运价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管理部管工业产品价格,参与国家有关部门制订铁路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政策的工作。贯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推动国铁企业深化改革。

(七)监督管理国铁的国有资产和财会制度,统筹安排全路建设资金及各项专用资金,编制国铁事业经费预算。集中组织国铁清算运输收入、货车修理费用和国际联运收支。统纳国铁运营税金。

(八)统一组织、指挥国铁运输(含地方铁路和其他铁路运输进入国铁线网的行车组织、指挥工作),协调路内外关系,充分发挥运输效能。检查监督部属单位安全生产和路风建设。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交通战备的部署,组织管理国铁战备工作。

(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管理部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和部机关干部,综合管理国铁的人事工作,组织高层次的人才培训。

(十)制订国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铁路高等院校,指导国铁的职工教育和中等技术教育工作。

(十一)综合管理国铁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国铁职工生活保障工作。

(十二)管理铁路外事工作,综合管理国铁对外经济和科技合作交流工作。管理国际、广九铁路联运。

(十三)会同公安部管理铁路治安保卫工作,组织管理专运、特运的警卫工作。

(十四)负责国铁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铁道部设17个职能司局和4个政治工作机构。

(一)办公厅(政治部办公室)

负责部的文秘、信息、保密、信访、值班、会务、新闻发布、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档案工作,组织草拟部和部党组、政治部的文件、报告,协助部党政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部的党务、政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制订铁路综合性的经济政策,组织制订铁路行业法规,研究并组织实施铁路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工作。

(三)计划司

编制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国铁年度运输、生产、建设、更新改造等计划,综合平衡年度财务、物资、劳资和科技发展等计划;办理大中型建设项目立项工作;负责铁路工业管理工作和铁路工业产品价格工作;综合管理国铁战备、节能、环境保护和铁路统计工作。

(四)财务司

制订国铁财务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成本等计划,监督管理国铁国有资产,制定国铁运输收入清算规章,统纳运营税金;综合管理铁路建设基金、各项专用基金和铁路价格规划、协调工作;组织财会监督,指导经济核算。

(五)科学技术司

编制铁路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制订技术政策、规程、规范、标准和机车车辆厂修规程,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智力引进、科技合作交流和新产品、新成果的鉴定工作,协调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颁布生产许可证,指导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六)建设司

制订铁路工程建设的规章、规范、标准,管理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协调、监督铁路大中型项目的建设,组织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对外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统一管理铁路外事工作,综合管理铁路外经工作,会同运输部门管理国际间铁路和广九铁路联运工作。

(八)人事司(政治部干部部)

管理部属单位领导干部和部机关干部,综合管理国铁干部工作,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的情况;组织高层次的人才培训。

(九)教育卫生司

编制国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部属普通和成人高等院校,指导国铁中专、技工学校和职工教育工作;综合管理铁路卫生防疫工作。

(十)劳动工资司

编制国铁劳动工资规划和计划,综合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安全工作;指导职工生活保障工作。

(十一)运输局

制订铁路客货运输、行车组织和运营设备管理法规、制度,制订国铁客货运价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运输计划、列车运行图及技术计划,协调铁路运输中的路内外关系,统一调度指挥全路运输生产,组织完成国家运输计划;监督检查客货运营服务质量,综合管理路风工作。

(十二)机务局

制订铁路机务设备管理法规、制度,根据计划负责国铁机车的购置,管理机车配属、验收、报废工作,指导机车的运用、检修工作,综合管理机车燃料和路用煤、水、电力工作。

(十三)车辆局

制订铁路车辆设备管理法规、制度,根据计划负责国铁车辆的购置,管理车辆的验收、报废及客车、特种车的配属工作,管理货车和跨局客车列检布局,统一清算货车修理费用,指导车辆的运用、检修工作。

(十四)工务局

制订铁路工务设备管理法规、制度,指导工务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管理国铁旧轨旧梁的调拨、报废工作;综合管理国铁土地、房建、林业、采石、防洪、抗震工作。

(十五)电务局

制订铁路电务设备管理法规、制度,指导电务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组织管理干线通信的运用调度工作,归口管理铁路无线、机要通信业务。

(十六)安全监察司

制订铁路行车安全(包括防火防爆和路外人身安全)法规、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部管重大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公安局(公安部十局)

管理铁路治安保卫工作,组织管理专运、特运的安全警卫工作;负责部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八)政治部(含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干部部,其中办公室与部办公厅、干部部与部人事司均为两个机构一块牌子)。

(十九)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十)机关党委。

(二十一)全国铁道团委。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铁道部机关行政编制为80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部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71名(含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调度长、副总调度长、总经济师各1名,政工机构司局级领导职数11名)。

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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