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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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国办函〔2006〕77号
2006年9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兰州海关

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国办函〔2006〕7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6〕7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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