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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中国五矿金属产品进出口总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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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中国五矿金属产品进出口总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73号
1992年8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中国五矿

金属产品进出口总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73号

经贸部、物资部:

        经贸部〔1992〕外经贸管发第256号文及物资部〔1992〕物函办字117号文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快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内外贸结合,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国务院同意经贸部所属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与物资部所属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合资组建中国五矿金属产品进出口总公司。

         二、中国五矿金属产品进出口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钢材、有色金属、生铁及经经贸部、物资部批准经营的其他物资的进出口及国内贸易业务。

          三、为防止不正常垄断和经营秩序的混乱,中国五矿金属产品进出口总公司原则上不经营出口物资部调拨、分配的计划内物资,如为串换品种需要,应报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批准,并控制在一定额度内。

        四、中国五矿金属产品进出口总公司的章程由经贸部、物资部联合审核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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