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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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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
国办函〔2007〕56号
2007年5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

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

国办函〔2007〕56号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请示》(民航总局〔2007〕

37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国徽直径为80厘米,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使用国徽,切实维护国徽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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