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版权局、国家出版局与有关部委联合行文等问题的通知
外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版权局、国家出版局与有关部委联合行文等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5〕85号 1985年12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国家版权局、国家出版局
与有关部委联合行文等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5〕8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八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出版局改称国家出版局,正式使用带国徽的印章。两局根据各自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及对内对外工作的需要,一般可以单独行文,也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要加强与两局的联系,有关会议要请它们参加,并把有关文件、电报和资料直接发给它们,以利于它们更好地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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