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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定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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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定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6〕5号
1996年1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定虎门炮台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6〕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文物局:

   你们《关于上报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的请示》(粤府〔1996〕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上报的《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和该教育基地一次规划,分两期建设的意见。

二、请你们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广东虎门大桥建设涉及文物保护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70号)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并落实所需资金,保证该教育基地第一期建设和虎门大桥建设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前竣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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