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铜材厂在香港合资设立公司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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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铜材厂在香港合资设立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92〕61号 1992年7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铜材厂
在香港合资设立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92〕6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东加铜材厂(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2〕 11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广州铜材厂与香港达兴贸易公司合资在香港设立东加铜材厂(香港)有限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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