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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对口支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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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对口支援的通知
国办发〔1992〕14号
1992年3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对三峡工程

库区移民工作对口支援的通知

国办发〔19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涉及湖北、四川两省十九个县(市)。这些县(市)多数地处贫困山区,移民数量大,安置任务艰巨。做好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不仅是湖北、四川两省的任务,也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的广泛支持。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开展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对口支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区、各部门的对口支援要从实际出发,在安排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投资开发项目以及在横向经济合作、引进外资、人才培训、干部交流等方面,对三峡工程库区各县(市)移民工作给予重点支援。国务院各部门在安排计划时,要结合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多摆些项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要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与三峡工程库区各县(市)的经济、技术合作。

  对口支援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工作要扎实,讲求实效。对口支援的协调工作,由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地区、各部门可派人到三峡工程库区考察,了解情况,选择对象,协商对口支援办法。三峡工程库区各县(市)也可根据当地需要与可能,自找对口支援单位。为做好这项工作,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拟在今年适当时候召开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对口支援的经验。

  湖北、四川两省及其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按照开发性移民方针,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积极配合国务院各部门的支援活动,做好本省、本部门、本地区的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规划,并在安排资金、物资、技术和干部的支援上,适当予以倾斜,认真抓出成效,带头把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的工作做好。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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