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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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 国办发〔1987〕26号 1987年5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同外国
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
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
国办发[198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来,在对外友好城市交住中,有个别城市与外国结好城市签署的《备忘录》或《会谈纪要》,包括了各以对方城市名称命名街道的内容,这是不妥当的。我国目前与外国缔结的友好城市(州、县)已达二百四十余对,其中有些城市还同时与若干个外国城市结好,今后如其他国家提出同样要求,或我国其他城市亦效仿此类做法,以对方城市名称命名街道,势必引起混乱。同时,我国现有街道名称大都沿袭多年,已为广大群众所熟悉,改用外国名称不易习惯,而且一些外国地名、人名音长字多,使用也不方便。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友好城市工作应注重实效,一律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我国街道或建筑物等。如对方提出,可以我无此习惯为由予以婉拒。
(二)个别确有特别纪念意义需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我国街道或建筑物的,要事先报国务院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向外国对口城市作出承诺。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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