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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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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41号
1997年7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41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你兵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新兵发〔1997〕

3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兵团比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

的复函》(国办函〔1997〕18号)规定的政策,具体问题请商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

外经贸部等部门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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