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棉花进口实行统一经营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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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棉花进口实行统一经营的复函
国办函〔1989〕10号
1989年2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棉花

进口实行统一经营的复函

国办函〔1989〕10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对棉花实行统一进口经营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十分敏感。为了防止多头对外,把市场搞乱,国务院同意把棉花列入一类进口商品,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请你部组织实施,严格把关。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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