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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议定书和建议书处理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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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议定书和建议书处理意见的复函
国办函〔2003〕66号
2003年9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

90届国际劳工大会


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议定书和


建议书处理意见的复函

国办函〔2003〕66号

劳动保障部:

  你部和外交部报送国务院的《关于对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议定书和建议书处理意见的请示》及所附《2002年议定书 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议定书》、《第193号建议书 关于促进合作社建议书》和《第194号建议书 关于职业病名单及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登记与报告建议书》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由你部在《中国劳动报》上登载《2002年议定书 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议定书》、《第193号建议书 关于促进合作社建议书》和《第194号建议书 关于职业病名单及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登记与报告建议书》的标题及简要介绍;通知国际劳工局的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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