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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成都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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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成都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复函
国办函〔1989〕33号
1989年4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成都市人民政府

驻北京办事处的复函

国办函〔1989〕3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办公厅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一日《关于请批准成都市政府设立驻北京办事处的请示》(川办发〔1989〕3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成都市人民政府设立驻北京办事处,编制不超过七人,所属编制在成都市人民政府编制内解决,其它有关具体事宜,请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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