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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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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50号
1990年7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

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5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报告》(京政文字〔1990〕57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于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同意你市关于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意见。

三、高中学杂费应按学费、杂费两项,分别规定收费标准。

四、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应高于教职工住宿租金。《报告》中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幅度较大,应适当降低。

五、在调整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管理,目前各学校自立的乱收费项目应坚决予以废止。

要做好增加中小学杂费等的宣传工作,使这一措施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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