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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部分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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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部分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3〕47号
2003年7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

部分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3〕47号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你委《关于重新确认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及委员单位职责和建议增补兼职委员单位的请示》(民委报〔2003〕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工作需要,同意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作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责分别为:

发展改革委:负责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研究;协调编制民族地区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国家民委系统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经济运行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22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整体发展;在国家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和安排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向民族地区倾斜;指导民族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引导和安排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促进企业间开展互惠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地区的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中小企业发展。

商务部:协调解决民族地区经济运行中涉及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大、特殊问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民族地区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特殊政策;支持边境地区发展边境贸易;对民族地区接受国际组织援助、吸引外资、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给予优先支持;在执行统一的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和安排民族地区提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研究制定民族地区的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人才培养计划。

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国家在民族工作方面的立法要求,研究有关民族方面的立法问题,拟定相关立法计划,承办民族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同志工作变动情况,同意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盛霖、人事部副部长尹蔚民、交通部副部长胡希捷、商务部部长助理郭莉、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七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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