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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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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4〕5号
2004年1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4年

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4年

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做好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国务院2004年

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

  2004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进一步做好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对于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国务院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04年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按照稳定政策、适度调整,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把握全局、解决矛盾,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思路,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确保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总结前几年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04年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适应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的要求,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项目。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把有关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权利、控制征地规模以及适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工作重点。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工作。要把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工作摆到更加重要位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者修改的,要抓紧工作。

  二、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注意把握规律,确保制度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落实行政许可法有关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的规定,妥善处理权力与权利,政府管理与公民、组织自主决定,政府调节与市场机制,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把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实减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干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对确需政府管理的事项,制度设计要在明确管理目标、管理标准、管理规则以及监督责任的前提下,强化事后管理、动态管理和间接管理。对需要解决的问题,重在为解决问题确立机制,尽量通过确立一系列供市场主体自己判断是非、分配责任的规则来解决问题。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遵循制度规范的自身规律,做到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起到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三、进一步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和机制,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使法律制度充分反映群众意愿,具有施行的广泛群众基础。政府立法工作要实行立法工作者、专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要逐步建立对各种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制度,积极探索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要严格执行设定行政许可的听取意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广泛听取意见,并说明拟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列入《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顺利出台。国务院2004年的立法工作任务很重,难度较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力量,对重点立法项目要拟订工作方案,明确各个阶段的任务和时间进度,确保重点立法项目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如期提请国务院审议;不能按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国务院说明理由。国务院法制办要对列入《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组织、协调。

 

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04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权利、控制征地规模需要以及适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在确保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力争年内出台的立法项目37件,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96件。据此,对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12件)

  (一)为了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各相关主体的活动,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制定电子签名法(法制办组织起草)。

  (二)为了进一步加强邮政市场管理,规范邮政经营活动,修订邮政法(信息产业部、邮政局起草)。

  (三)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修订公司法(法制办组织起草)。

  (四)为了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规范境外投资活动,制定境外投资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起草)。

  (五)为了规范银行卡关系方的权利义务,促进银行卡的应用和相关服务体系的发展,制定银行卡条例(人民银行、银监会起草)。

  (六)为了保障海关法的贯彻实施,规范海关行政处罚,制定海关行政处罚办法(海关总署起草),相应废止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七)为了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制定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证监会起草)。

  (八)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完善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制定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起草)。

  (九)为了规范和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监督管理,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十)为了有效保护我国利益,需要根据WTO《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反倾销协定)以及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修订反倾销条例(商务部起草)。

  (十一)为了有效保护我国利益,需要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修订反补贴条例(商务部起草)。

  (十二)为了有效保护我国利益,需要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以及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修订保障措施条例(商务部起草)。

  二、保障农民权利、控制征地规模需要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2件)

  (一)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建立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土地征用制度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修订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起草)。

  (二)为了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保持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切实保障移民权益,修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起草)。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项目(2件)

  (一)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职责和措施,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起草)。

  (二)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规范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法制办组织起草)。

  四、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8件)

  (一)为了调整紧急状态下政府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关系,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紧急状态法(法制办组织起草)。

  (二)为了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和处罚程序,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起草),相应废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动物重大疫情应急条例(农业部起草)。

  (四)为了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许可行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环保总局起草)。

  (五)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监管局起草)。

  (六)为了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形势,完善和统一我国伤亡事故调查制度,制定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监管局起草),相应废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七)为了充分发挥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卫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财产安全,制定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总参谋部、民政部起草)。

  (八)为了进一步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修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道部起草)。

  五、规范政府行为需要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2件)

  (一)为了规范公务员管理制度,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立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制定公务员法(人事部起草)。

  (二)为了进一步完善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起草),相应废止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六、适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6件)

  (一)为了适应当前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完善我国的公共卫生体系,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法制办起草)。

  (二)为了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建立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管理制度,制定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三)为了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活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版权局起草)。

  (四)为了完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使其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法律制度相一致,并达到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要求,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相应废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五)为了适应文化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修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起草)。

  (六)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专利法,修订国防专利条例(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起草)。

  七、需要统筹兼顾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项目(5件)

  (一)为了适应公证体制改革的需要,发挥公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明确公证的性质和效力,制定公证法(司法部起草)。

  (二)为了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审计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修订审计法(审计署起草)。

  (三)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制定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局起草)。

  (四)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确保社会团体的公益性,进一步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五)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修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部起草)。

  此外,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共96件。其中: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24件):反垄断法(商务部、工商总局起草);电信法(信息产业部起草);价格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电力法(修订)(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计量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商务部、工商总局起草);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海关总署起草);禁止传销条例(工商总局起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证券公司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上市公司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质量管理条例(修订)(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起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交通部起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修订)(质检总局起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证监会起草);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修订)(证监会起草)。

  (二)深化农村、金融、财税、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16件):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起草);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人民币现金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黄金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反洗钱条例(人民银行起草);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条例(国资委起草);政策性银行条例(银监会起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资产委托投资业务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粮食收购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车船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外汇管理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修订)(法制办、国资委起草)。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4件):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部起草);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部起草);促进就业法(劳动保障部起草);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条例(劳动保障部起草)。

  (四)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15件):禁毒法(公安部起草);国防动员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起草);民兵法(总参谋部起草);消防法(修订)(公安部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交通部起草);发射空间物体涉外损害赔偿条例(国防科工委起草);国防科技工业设备、设施管理办法(国防科工委起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安全部起草);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监狱管理条例(司法部起草);网络信息安全条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起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监会起草);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局起草);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修订)(铁道部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民航总局起草)。

  (五)规范政府行为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9件):城乡规划法(建设部起草);普查法(统计局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规划编制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公安机关组织条例(公安部起草);土地征用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海关统计条例(海关总署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起草);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水利部起草)。

  (六)适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19件):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广播影视传输保障法(广电总局起草);执业药师法(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义务教育法(修订)(教育部起草);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科技部起草);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管理条例(人事部、外专局起草);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国家民委起草);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建设部起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文化部起草);对外文化交流管理条例(文化部起草);长城保护条例(文化部起草);艺术品管理条例(文化部起草);商标代理条例(工商总局起草);广播电视播放作品付酬办法(版权局、广电总局起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自然科学基金会起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卫生部起草);出版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

  (七)需要统筹兼顾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项目(9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起草);西部开发促进法(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林业局、农业部起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部起草);船员条例(交通部起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侨办起草);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西部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条例(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总局起草);非现役文职人员暂行条例(总政治部)。

  法律的实施条例和配套行政法规(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等)以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列入,但要抓紧起草工作,适时出台。此外,其他未列入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可以适时提出。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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