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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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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7〕2号
2007年1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年

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年

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日

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

  2007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进一步做好国务院立法工作,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完善社会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的权益,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国务院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确保政府立法质量,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证。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立法,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确保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在2007年的政府立法工作中,要按照“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要求,抓紧有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深化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保障、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在起草或者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过程中,要注重完善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减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不必要干预,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从制度上为群众和基层办事提供便利;要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必须具体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和行政不作为;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并保障权利的实现。要通过在制度设计中确立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法律实施保障机制,加大违法成本,降低法律实施成本和守法成本;要建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罚款数额的机制,保证法律责任制度对潜在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力,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保障实体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要抓紧组织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探索对立法成本、法律实施成本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量化分析的科学方法。要进一步扩大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行政法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的试点范围,及时总结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修改、废止的时机,并尽快将有关措施制度化、规范化。要切实提高立法技术,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结构要合理,逻辑要严密,内容要具体明确,用语要规范、准确、通俗、简洁。

  二、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使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政府立法为了人民,就必须依靠人民。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在起草或者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力求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要增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数量。要探索建立科学、便捷的民意收集调查机制等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新方法、新机制。要逐步建立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和反馈机制,以避免听取公众意见流于形式。要高度重视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政府立法中的应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抓紧研究总结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实践经验,及时把公众参与的机制、程序和方法制度化、规范化,从制度安排上提高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有效性。

  三、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确保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完成。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到了关键时期,政府立法工作中协调难度越来越大。承担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从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分析、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对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大、复杂问题与其他有关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要及时沟通、充分协商。法制办在法规审查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协调;经过反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国务院决定,防止问题久拖不决。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法制办的工作,对征求意见或者送请复核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意见;对同一问题提出不同于前一次意见或者在复核时提出新的意见的,应当提供充足理由,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法制办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联系和沟通。

  2007年是本届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立法任务非常繁重。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年内需要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国务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有关部门也要抓紧研究起草工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调整立法项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并加强指导。

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07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07年立法重点是: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抓好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深化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环境治理保护、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对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57件)

  (一)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1件)

  1.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请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科技部起草)。

  2.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广播电视传输秩序,规范广播电视传输活动,保障公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提请审议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草案(广电总局起草)。

  3.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促进基础研究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自然科学基金会起草)。

  4.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订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

  5.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起草)。

  6.为了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录音制品支付报酬的具体办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版权局、广电总局、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

  7.为了进一步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修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电总局起草)。

  8.为了加强对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弘扬革命烈士的忘我牺牲精神,教育和激励公民保卫祖国、献身祖国建设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修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起草)。

  9.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制定护士条例(卫生部起草)。

  10.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保证医疗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起草)。

  11.为了履行有关禁烟的国际义务,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维护公众健康,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

  (二)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保持社会安定有序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2件)

  1.为了有利于国家安全机关充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的职能,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提请审议国家安全法修订草案(安全部起草)。

  2.为了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兵役工作的客观要求,解决征兵难和军人退役安置难等问题,提请审议兵役法修订草案(总参谋部起草)。

  3.为了预防、减轻和消除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提请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4.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能源供给安全和公共安全,提请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法制办组织起草)。

  5.为了规范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正常运行,制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总局起草)。

  6.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环保总局起草)。

  7.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8.为了适应草原防火新形势的需要,具体落实草原法规定的防火措施,修订草原防火条例(农业部起草)。

  9.为了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抗旱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制定抗旱条例(水利部起草)。

  10.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铁路运输中发生的事故,保障铁路运输畅通,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铁路运输行业特点,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道部起草)。

  11.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

  12.为了加强海洋基础测绘管理,保障航海安全和海防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根据测绘法,制定海洋基础测绘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起草)。

  (三)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7件)

  1.为了适应邮政体制改革需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信息安全,加强对邮政服务和信件速递服务的监督管理,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提请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信息产业部、邮政局起草)。

  2.为了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和电信产业发展,提请审议电信法草案(信息产业部起草)。

  3.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明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完善保险公司经营规范,强化保险监督管理职责,提请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保监会起草)。

  4.为了科学确定政府统计调查分类,规范统计资料的公布和管理,加强对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提请审议统计法修订草案(统计局起草)。

  5.为了贯彻实施合伙企业法,完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起草)。

  6.为了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程序,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起草)。

  7.为了适应地质勘查体制改革需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

  8.为了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9.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修订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10.为了保证商业网点合理布局,促进商业网点建设健康发展,制定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

  11.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均衡发展,修订外汇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12.为了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制定存款保险条例(法制办组织起草)。

  13.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上市公司提高效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监会起草)。

  14.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规范,制定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监会起草)。

  15.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规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方式、措施和程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监会起草)。

  16.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建设部起草)。

  17.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法制办、工商总局起草)。

  (四)健全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3件)

  1.为了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规范社会保险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提请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劳动保障部起草)。

  2.为了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强化律师执业管理,提请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3.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保障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起草)。

  (五)加强环境治理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1.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完善排污许可制度,保障饮用水安全,提请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保总局起草)。

  2.为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服务,制定水文条例(水利部起草)。

  3.为了规范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4.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建设部起草)。

  5.为了更好地履行有关国际义务,防治船舶和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修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交通部起草)。

  6.为了加强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环保总局起草)。

  7.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行为,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肥料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六)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和需要统筹兼顾的其他行政法规。(7件)

  1.为了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加强对地方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中编办起草)。

  2.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法制办起草)。

  3.为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审计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监督,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起草)。

  4.为了完善监狱监管改造制度,规范刑罚执行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制定监狱法实施条例(司法部起草)。

  5.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制办、监察部、人事部起草)。

  6.为了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活动,完善殡葬管理,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7.为了加强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和军队装备管理体制的调整情况,制定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起草)。

  二、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133件)

  (一)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8件)

  教育法(修订)(教育部起草),考试法(教育部会同劳动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司法部起草),专利法(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商标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文化部起草),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电影促进法(广电总局起草),精神卫生法(卫生部起草),医疗事故处理法(卫生部起草),中医药法(卫生部起草),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质检总局、卫生部起草),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条例(科技部起草),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条例(信息产业部起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信息产业部起草),信息技术应用促进条例(修订)(信息产业部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版权局起草),艺术品经营管理条例(文化部起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订)(文化部起草),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国家民委起草),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人口计生委会同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办法(总后勤部起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人口计生委起草),全民健身条例(体育总局起草),出版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修订)(测绘局起草)。

  (二)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保持社会安定有序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5件)

  反恐怖法(法制办会同公安部组织起草),国防动员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起草),国民经济动员法(发展改革委起草),预备役军官法(修订)(总政治部起草),人民武装警察法(武警总部起草),出入境管理法(公安部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交通部起草),民用航空法(修订)(民航总局起草),矿山安全法(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防震减灾法(修订)(地震局起草),人民调解法(司法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农业部起草),饲料管理法(农业部起草),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保密局起草),士兵退役安置条例(修订)(民政部、总参谋部起草),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修订)(总参谋部起草),征兵工作条例(修订)(总参谋部起草),看守所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拘留所条例(公安部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民航总局起草),核损害赔偿条例(国防科工委起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安全部起草),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起草),公路设施保护条例(交通部起草),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委起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局起草),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修订)(国防科工委起草),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起草),森林防火条例(修订)(林业局起草),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三)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2件)

  票据法(修订)(人民银行起草),建筑法(修订)(建设部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计量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旅行社管理条例(修订)(旅游局起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证监会起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修订)(银监会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银监会、人民银行起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工商总局起草),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企业工资条例(劳动保障部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海关总署起草),印花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出口退税暂行条例(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现金管理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银行卡条例(人民银行、银监会起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财政部、国资委起草),黄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修订)(人民银行起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证监会起草),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修订)(证监会起草),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条例(修订)(国资委起草),农业保险条例(保监会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境外投资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交通部起草),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信息产业部起草)。

  (四)健全社会保障,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民政部起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民政部起草),社会救助法(民政部起草),慈善法(民政部起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理事会、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起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起草),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劳动保障部起草)。

  (五)加强环境治理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7件)

  能源法(能源办、发展改革委起草),煤炭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电力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矿产资源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西部开发促进法(西部开发办起草),水土保持法(修订)(水利部起草),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商务部起草),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环保总局起草),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保总局会同农业部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环保总局起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保总局起草),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条例(海洋局起草),湿地保护条例(林业局起草),土地复垦规定(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

  (六)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8件)

  行政监察法(修订)(监察部起草),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修订)(中编办起草),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管理条例(外交部起草),机关事务条例(国管局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财政资金支付条例(财政部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审计署起草)。

  (七)需要统筹兼顾的其他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6件)

  仲裁法(修订)(法制办组织起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民政部起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民政部起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部起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基础测绘条例(测绘局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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