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关于做好一九八五年农村汽车销售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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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关于做好一九八五年农村汽车销售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5〕10号
1985年2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文件

  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物资局、中汽公司等单位《关于做好一九八五年农村汽车销售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物资局、中国汽车工业公司、农牧渔业部、
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一九八五年农村汽车销售工作的报告
(一九八五年二月五日)

  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建议,今年销往农村的汽车,主要售给运输合作组织。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这个意见。经与有关单位研究,现将具体意见报告如下:

  1. 今年销往农村的汽车共七万六千五百辆,其中,国家物资局提供四万四千八百辆,中国汽车公司提供三万一千七百辆。这些汽车均于今年底以前交货,分两批分配到各地。第一批为四万二千五百辆,其中,国家物资局提供二万四千八百辆,全部售给运输合作组织;中汽公司提供一万七千七百辆,原则上70%售给运输合作组织,30%售给农村个体户或联户。第二批为三万四千辆,其中,国家物资局提供二万辆,中汽公司提供一万四千辆,将按到货期限陆续分配下去,全部售给运输合作组织。
  2. 这次出售汽车,具有支持合作经济和回笼货币的意义,要认真组织落实。近两年销往农村的汽车,多数卖给了个人,主要靠银行贷款,其利润归私人所有。汽车销售过程中往往多次倒手、舞弊,购车者多花了钱,而国家并未多得。为了克服上述弊病,要保证这次销往农村的汽车主要售给运输合作组织,并搞好购销双方的衔接,使农民以合理的价格买到汽车,国家回笼到应有的货币。建议国务院委托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牵头,农牧渔业部、交通部、国家物资局、中国汽车工业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银行派人参加,组成农村专用汽车分配小组,负责制定分配方案和指导监督销售工作。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县(市)也可成立类似临时小组,以便上下协力,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3. 这次销售汽车,准备采取发放购车许可证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用汽车分配小组按分得的销售车辆数额,印制购车许可证分发到县分配小组,再由县分配小组直接发给经过核查批准的购车单位。购车单位凭证到物资局或中汽公司所属销售单位办理购车手续,按指定地点提货。购车许可证要填明购车单位、汽车型号,不得转让,严禁倒卖。
    各级农用汽车分配小组,除代收购车许可证工本费以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在发放购车许可证过程中,凡有徇私舞弊、接受贿赂或倒卖购车许可证者,均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法惩处。
  4. 购买汽车者要自己筹集资金,银行不予贷款。已贷出尚未购得汽车者,应重新审查。
  5. 一九八五年分配给农村运输合作组织的汽车,销售对象包括原有的和新组建的运输合作社、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输队和乡镇企业从事生产或社会服务的用车单位。
    目前运输合作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集资合股、车辆公有、按股分红;另一种是车辆私有、统一使用、合作经营。为了使更多的人得到实惠,这次分配汽车时应鼓励发展第一种形式的合作社。允许第二种形式的运输合作社用公共积累或用集资的办法购买汽车。
  6. 无论哪种运输合作组织,都应按照以下原则规定办事:自愿互利,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经营所得的收入,必须按商定比例留下公积金、公益金,然后分配给个人;社员退社可以带走入股资金,但不得分割公有的固定资产;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实行责任制,不吃“大锅饭”。
  7. 农业部门和交通部门应加强对运输合作组织的指导,及时帮助它们制订简明的章程,切实解决有关具体问题,组织好停车场地、加油站等服务工作,使之不断发展完善。执行中有何问题、经验,随时报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物资局、中汽公司并农村专用汽车分配小组。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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