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收购规格和肥瘦猪肉销售差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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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收购规格和肥瘦猪肉销售差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3〕78号
1983年9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国家物价局

关于调整生猪收购规格和肥瘦猪肉

销售差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3〕78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收购规格和肥瘦猪肉销售差价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改进部分地区生猪收购规格和作价办法,适当调整京、津、沪肥瘦肉差价,要在保持牌价水平不动的情况下进行安排。在调整肥瘦肉差价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统货肉的供应工作,保证大多数群众的吃肉需要。在调整前,请你们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起群众误会。对商业职工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端正经营思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业部门要建立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生猪收购规格和肥瘦猪肉

销售差价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过去国家收购生猪的政策是鼓励养大肥猪的,猪越大越肥,奖售粮越多,价格越高。这种情况已和市场需要很不适应。近几年来,有些省、市、自治区已在奖售政策和价格上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如有的实行奖售粮“封顶”办法,有的取消了特等猪收购价格。但多数地区还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今年上半年全国收购生猪平均头重达一百八十五斤,有些省(市、自治区)在二百斤以上。大中城市肥肉供过于求、瘦肉供不应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请京、津、沪三大市财办、物价局、二商局和食品公司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并征求了生猪生产省的意见。现将有关改进措施报告如下:

一、改进部分地区生猪收购规格和作价办法。在生产大肥猪较多的地区,如冀、鲁、豫、京、津和江苏的徐淮地区、安徽的宿县、阜阳地区等,对毛重超过二百斤或一百八十斤以上的大肥猪,其超过部分不再奖售粮食;同时,在保持现行生猪收购价格水平不动的原则下,改进生猪收购规格和计价办法。取消特等猪收购价格,鼓励收购最佳毛重猪,收购计价改为“毛重定等,出肉率定级,毛斤计价”办法,即每头毛重在一百五十斤至一百八十斤的生猪为一等,收购价格可比现行标准级价格提高2%;每头毛重超过一百八十斤或不足一百五十斤的为二等猪,收购价比现行标准级价格降低2%;每等生猪按出肉率多少分五级(即现行出肉率分等标准一至五级),差价为4.5%。这样,虽然头重会减轻,但可以缩短饲养期,引导农民生产肥瘦肉比例适当的生猪,以适应城乡人民消费需要。目前,有些地区为了增加瘦肉供应,已着手试养瘦肉型猪。我们将同有关省、市、自治区研究,对瘦肉型猪的价格确定具体作价方案。

二、适当调整肥瘦猪肉销售差价。近两年来,京、津、沪三大市和其他一些城市,为了适应消费者的需要,已开展分肥瘦卖肉的试点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是,肥瘦肉差价安排较小,瘦肉供求矛盾仍然很大。北京市有二十六个瘦肉销售点,每斤销价一元四角六分,肥膘肉每斤销价一元一角,肥瘦差价为33%。由于差价过小,瘦肉一直供不应求。销一斤瘦肉要比统货肉多赔二角多,多销多赔,经营单位也不积极。肥肉则销不出去,每年不得不削价处理一部分,去年削价损失达八百多万元。天津市有两个门市部供应瘦肉,每斤销价一元四角五分,肥膘肉销价九角五分,肥瘦肉差价为53%。由于卖瘦肉亏本,经营时断时供。上海市去年十月开始在三个门市部试行分肥瘦卖肉,后腿瘦肉每斤销价一元六角五分,前腿瘦肉每斤销价一元五角,肥肉每斤销价八角,肥瘦肉差价分别为88%、106%。瘦肉仍供不应求,肥肉还销不出去。

现在看来,调整肥瘦肉差价十分必要。调整的原则应当是,在猪肉销售牌价水平不动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肥瘦肉差价,使瘦肉基本上摆得住,群众能接受,国家不增加亏损。为慎重起见,这次调整主要在京、津、沪三大市。北京市的混合瘦肉零售价拟调整为每斤一元八角,肥膘肉每斤八角,现行统货肉(指带皮去骨的前腿、后腿、硬肋)每斤一元二角四分不动。所谓统货肉,要含有瘦肉30%、肥肉70%。只要统货肉供应工作做好了,保证大多数群众的吃肉需要,扩大肥瘦肉差价就有了群众基础。

京、津、沪三大巿肥瘦肉价格水平要拉平。上海市的猪肉销售临时浮动价格,应恢复到牌价水平。至于其他城市,因猪肉货源情况不同,条件也有差别,可根据上述精神,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研究确定猪肉销售办法。

三、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在调整肥瘦肉差价以前,各地要拟好宣传提纲,广泛进行宣传,避免群众发生误解。同时,要加强对商业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端正经营思想,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要明码标价,不得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变相提价。

猪瘦肉价格提高后,专用瘦肉作原料的制品,如猪肉松、瘦烧肉、香肠等,可适当提高销售价格;以肥肉作原料的制品,要相应降价。一般猪肉制品的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对一般饮食业仍按原价供应统货肉,饮食业的肉菜价格不得变动。猪瘦肉价格提高后,与牛、羊肉的销售差价扩大了,牛、羊肉的供应,除对城镇禁猪民族和军需、特需保证定量平价销售外,其余供应可实行议购议销。

现行分割瘦肉调拨价每吨三千五百元,产区生产赔钱,不利产区调出,拟适当提高。现行冻猪肉调拨不分等级,按统货作价,不利于向城市多调瘦膘肉,我们准备在现行调拨价格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调整冻猪肉的调拨规格和价格。肥膘适宜的猪肉调拨价格可高一些,肥膘肉厚的猪肉调拨价格应低一些,以促进产区多调肥膘三公分以下的冻肉,少调大肥膘肉。

改进生猪收购规格、作价办法和调整肥瘦肉差价,各地要作好充分准备,选择适当时机实行。我们考虑,在国庆节后十月中、下旬调整为宜,具体日期由各省、巿、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巿、自治区和有关部门执行。

商  业  部            

国家物价局            

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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