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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农村改革试验区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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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农村改革试验区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7〕62号
1987年9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发展

研究中心关于农村改革试验区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农村改革试验区的请示》,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研究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农村改革试验区的请示

国务院:

  遵照中央一九八七年5号文件关于有计划地建立农村改革试验区的精神,我们于四月初在京召开了试验区座谈会,对此项工作作了安排。同时,按中央办公厅厅字8号文件的规定,明确各省的试验区和试验方案要与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商定,由省委、省政府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现准备工作已告一段落,情况简报如下。

  中央关于建立农村改革试验区的决定,得到各省的普遍拥护和积极响应。根据全国试验区不宜太多的原则,只商定在安徽、黑龙江、河北、陕西、四川、贵州、广东、江苏、浙江、广西等十省(区)进行。目前,上列省(区)都已确定了试验项目和试验点。其中安徽、黑龙江、陕西、贵州、江苏、浙江已经提出了试验方案,并成立了有省委或省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农村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其余的正在调查研究和拟定方案。选点的情况是:安徽省的阜阳地区;黑龙江省的尚志县、苇河林业局、绥滨农场;河北省的玉田县;陕西省的礼泉县;四川省的广汉县;贵州省的湄潭县;广东省的南海县;江苏省的吴县、无锡县、常熟市;浙江省的温州地区;广西玉林市等,共两个地区,十个县(市),一个国营农场和一个林业局。

  试验内容较广泛,已经商定的题目有: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制的完善化、制度化;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乡镇企业制度建设;创立各种农村经济联合体的试验和政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供销社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国营林场和国营农场体制改革等。

  上述试验选题,涉及到农村改革的各个方面,一般都既注意了改革成果的巩固,也注意了对下步改革的探索,体现了制度建设、法规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结合,以及改革和发展的结合。在拟定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各省都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深入系统地调查和反复论证。通过初步的调查和研究,大家感到对农村的问题、对改革的障碍和改革的目标,认识更深化了。这对提高农村改革的指导水平很有帮助,同志们表示决心把试验区办好。

  因为改革试验具有探索性,就不可避免地会突破某些现行的具体制度和政策,有的还要求提供一些帮助。对此,已经请各省尽可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加以解决,并望中央计划、财政、商业、外贸、银行、农林等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同时强调,对突破现行政策、制度的试验,要严格限制在试验区范围内实行。对一些较敏感的试验项目,如土地调整、私人企业等问题,不要作公开的宣传报道,其它宣传也要严格把关,谨慎从事。

  对试验区不宜给过多的物质支持,以保持其典型性。但是有些需要给一些条件的,也应予以考虑。如:江苏省吴县、无锡县、常熟市的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试验,目的是探索种植业实现商品化、现代化的具体道路,提高粮食生产集约经营水平,是很及时和很有意义的,但这项试验需要同时增加资金投入,省提出资金大部分由地方和集体筹集,同时请国家给予适当照顾。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的体制改革试验,主要是限期恢复采育平衡,调整内部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要求对该局按“小老穷”林业局待遇,压缩国家统配材指标。绥滨农场为改造低产田,希望农垦系统给一些投资照顾。陕西省礼泉县进行商品粮基地建设,希望列入国家优质商品粮基地县。对此,我们已建议有关省,同财政、计委、林业和农牧渔业部具体商定。

  温州试验区涉及面较广,浙江省委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已先期拟出方案报告中央、国务院,此次未再重新申报。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国务院批转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一九八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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